(2017)豫9001刑初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赵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9001刑初215号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男,1974年7月25日出生。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公诉刑诉(2017)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子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9日22时40分许,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济源市黄河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悠然路口路段时,撞到路上放置的标志牌后摔倒,造成赵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赵某某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赵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8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周某、赵某的证言,视听资料,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诊断证明,机动车驾驶证查询情况,血醇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无证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8mg/100ml,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血液中酒精含量80mg/100ml的醉酒标准,且发生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赵某某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判员 王浩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史佳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