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8执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娟与被执行人杜强其他案由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娟,杜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8执70号申请执行人吴娟,女,汉族,住旬阳县城区。被执行人杜强,男,汉族,住旬阳县城关镇。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吴娟与被执行人杜强其他案由一案中,旬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日作出的(2016)陕0928民初1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杜强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吴娟于2017-01-10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杜强无可供财产线索。本院认为,通过全面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经与申请人约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928执7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家军审判员 白建刚审判员 阮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