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民初6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马忠林、刘勇、戚宝山、李双娅、颜邦发、吴显国、李雪梅、刘星、戴晓莉、王丹丹、甘小波与金牛区南玻公寓业主委员会业主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忠林,刘勇,戚宝山,李双娅,颜邦发,吴显国,李雪梅,刘星,戴晓莉,王丹丹,甘小波,金牛区南玻公寓业主委员会
案由
业主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6168号原告:马忠林,男,195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原告:刘勇,男,196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原告:戚宝山,男,197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原告:李双娅,女,199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原告:颜邦发,男,195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原告:吴显国,男196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原告:李雪梅,女,194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原告:刘星,男,1964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原告:戴晓莉,女,196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原告:王丹丹,女,198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泽国镇。原告:甘小波,男,197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刘勇、戚宝山、李双娅、颜邦发、吴显国、李雪梅、刘星、戴晓莉、王丹丹、甘小波等十名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忠林,男,195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金牛区南玻公寓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负责人:汪智龙,该业主委员会主任。原告马忠林、刘勇、戚宝山、李双娅、颜邦发、���显国、李雪梅、刘星、戴晓莉、王丹丹、甘小波诉被告金牛区南玻公寓业主委员会业主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诉讼请求所针对的被告是金牛区南玻公寓校区的业主委员会。虽然2014年8月12日,金牛区南玻公寓第六届业主委员会在成都市金牛区荷花池街道办事处登记备案,但已生效的(2015)金牛行初字第64号行政判决书认定:业主委员会只有依法办理了备案登记,才能凭备案证明刻制印章,取得对外活动的主体资格,但目前无足够的证据证明成都市金牛区荷花池街道办事处作为法律规定的备案机构,在南玻公寓校区的业主委员会的选举过程中,尽到了相应的审查义务,因此2014年8月12日对南玻公寓第六届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应被撤销。而在南玻公寓第六届业主委员会的备案登记被撤销之后,目前南玻公寓校���并不存在取得对外活动主体资格的业主委员会的存在。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而目前在南玻公寓第六届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被撤销的情况下,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所针对的被告并不明确,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马忠林、刘勇、戚宝山、李双娅、颜邦发、吴显国、李雪梅、刘星、戴晓莉、王丹丹、甘小波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康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敬 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