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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民终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先艺、赵霏霏等与株洲市裕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博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株洲市裕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先艺,赵霏霏,孙德琴,韦尹熙,湖南博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陈达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民终3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株洲市裕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石子头。法定代表人:宋劲文,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先艺,男,198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株洲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霏霏,女,198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德琴,女,194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韦尹熙(WEIJONYINGXI),男,1973年8月9日出生,美利坚合众国国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住所为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原审被告:湖南博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清水村大石塘组散户。法定代表人:陈达,公司执行董事。原审被告:陈达,男,1974年9月14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上诉人株洲市裕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先艺、赵霏霏、孙德琴、韦尹熙及原审被告湖南博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陈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0日作出的(2017)湘02民初3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株洲市裕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申请。本院认为,株洲市裕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株洲市裕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程审判员 阳勇军审判员 文勇辉二○二○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