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22民初1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仝永珍与山东海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仝永珍,山东海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2民初1338号原告:仝永珍,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刚,莒县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山东海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大店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4932431737。法定代理人:邢杰,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伟,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立伟,山东赤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仝永珍与被告山东海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仝永珍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仝永珍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仝永珍撤诉。案件受理费104元,收取50元,由仝永珍负担。审 判 长 周京涛审 判 员 单洪海人民陪审员 王冠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太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