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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4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邹贞汉、娄崇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贞汉,娄崇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4执13号申请执行人:邹贞汉,男,1962年8月8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崇仁县。被执行人:娄崇才,男,1972年5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崇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邹贞汉与被执行人娄崇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2016)赣1024民初10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建财审 判 员  华天和人民审判员  康湘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钟太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