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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3执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郄星亮申请执行孔新元、王丽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郄星亮,孔新元,王丽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823执543号申请执行人郄星亮,男,汉族,63岁,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被执行人孔新元,男,汉族,48岁,现住不详。被执行人王丽春,女,汉族,46岁,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本院在执行郄星亮申请执行孔新元、王丽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内0823民初3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建军审判员  曹 文审判员  茹志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董艺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