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3执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郄星亮申请执行孔新元、王丽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郄星亮,孔新元,王丽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823执543号申请执行人郄星亮,男,汉族,63岁,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被执行人孔新元,男,汉族,48岁,现住不详。被执行人王丽春,女,汉族,46岁,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本院在执行郄星亮申请执行孔新元、王丽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内0823民初3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建军审判员 曹 文审判员 茹志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董艺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