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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82民初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2

案件名称

王井田诉宋相礼、沈金树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井田,宋相礼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82民初879号原告:王井田,汉族。被告:宋相礼,汉族。原告王井田与被告宋相礼、沈金树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王井田起诉时提供的宋相礼住所没有宋相礼其人,王井田又不能提供宋相礼其它住址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井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