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3执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5
案件名称
刘爽与孙靖松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川0823执535号刘爽、孙靖松: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爽与被执行人孙靖松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爽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823民初975号民事调解书第一条确定的内容,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孙靖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刘爽10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孙靖松主动履行了支付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之规定,(2017)川0823民初975号民事调解书第一条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