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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7民初1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占群与湖北信鸿达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代兵华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占群,湖北信鸿达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代兵华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7民初1462号原告:占群,女,198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荆门市人,户籍地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被告:湖北信鸿达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青山镇武汉国际钢铁物流服务中心(钢谷)一期4栋0658号。法定代表人:代兵华。被告:代兵华,男,197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荆门市人,户籍地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占群诉被告湖北信鸿达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代兵华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15日向原告送达缴费通知书,书面通知原告占群于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46800元,并告知逾期不交则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现原告占群逾期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施 义人民陪审员 白 琳人民陪审员 胡春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