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02执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与徐明合同诈骗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徐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02执286号申请执行人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徐明,男,1955年6月11日生,汉族,现住四平市铁西区。申请执行人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徐明合同诈骗纠纷执行一案,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4)四西刑公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主张权力,本案已进入执行程序。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正在四平市看守所羁押,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要求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4)四西刑公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书执行本次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中杰执行员 赵喜军执行员 张媛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