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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71执恢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与南江红叶投资有限公司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南江红叶投资有限公司,四川中润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共生置业有限公司,全长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71执恢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总府路35号金骊总府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1189635XN。负责人:王贵生。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丽丽,四川恒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根茂,四川恒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南江红叶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巴中市南江县南江镇红塔新区红叶广场,组织机构代码59753630-9。法定代表人:全长志。被执行人:四川中润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晖路360号2层204号,组织机构代码76995790-1。法定代表人:王守君。被执行人:四川共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西大街84号1栋1单元5层505号,组织机构代码58499180-4。法定代表人:全长志。被执行人:全长志,男,汉族,1961年4月9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南江红叶投资有限公司、四川中润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共生置业有限公司、全长志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的资产现无法进行处置,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红宇审判员  李文轩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苗发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