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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5民初2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南宁润道广告有限公司与广西好百年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宁润道广告有限公司,广西好百年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5民初2550号原告:南宁润道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18-1号嘉和·自由空间A座1809号。法定代表人:胡聪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耀雄,北京市盈科(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好百年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沙井大道56号南宁华南城物流区1号广场B栋五层。法定代表人:韩茂胜。原告南宁润道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好百年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南宁润道广告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该处分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宁润道广告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189元,减半收取计2094.5元,由原告南宁润道广告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华思人民陪审员  陆 敏人民陪审员  周曼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谢文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