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9刑初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黄玉锒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玉锒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29刑初285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玉锒,男,汉族,四川省大邑县人,初中文化,无业。2003年6月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6年6月刑满释放;2008年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2011年3月刑满释放;2012年10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5年4月3日刑满释放。2017年3月3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四川省大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经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被大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邑县看守所。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公诉刑诉[2017]2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玉锒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玉锒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2017年1月26日左右的一天18时许,被告人黄玉锒在大邑县晋原镇润达广场以人民币(以下币种均系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朱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1小包。二、2017年2月9日左右,被告人黄玉锒在大邑县晋原镇西桥“农夫烤鱼”店外以1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雷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小包。三、2017年2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黄玉锒在大邑县晋原镇富民路中段以1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庹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小包。四、2017年2月26日左右的一天约14时,被告人黄玉锒在大邑县晋原镇干溪河过桥崇州境内以1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杨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小包。五、2017年2月26日左右的一天19时许,被告人黄玉锒在大邑县晋原镇春天国际附近以1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吴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小包。六、2017年3月1日23时许,被告人黄玉锒在大邑县晋原镇春北横街花鸟市场附近以1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何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小包。七、2017年3月2日14时许,被告人黄玉锒在大邑县晋原镇东濠沟北段X号家中以8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曹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小包。当日大邑县公安局民警当场从吸毒人员曹某某身上查获了1袋白色晶体(净重0.5克);随即民警在被告人黄玉锒家中将其挡获,并从其身上查获了10袋白色晶体颗粒(净重3.8克)和2袋红色颗粒(净重5.3克),毒资人民币80元,并将上述毒品和毒资扣押,同时扣押了作案时所使用的白色苹果5S手机一部。经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检验,11袋白色晶体颗粒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袋红色颗粒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搜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检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尿检报告,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通话清单,常住人口详细信息及前科材料,视听资料,证人朱某、雷某某、杨某、吴某、何某某、杨某、彭某、曹某某、庹某某、李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黄玉锒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玉锒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黄玉锒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黄玉锒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依法予以从重处罚。黄玉锒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黄玉锒犯罪的定性和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扣押在案共计净重为9.6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系违禁品,应依法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白色苹果5S手机一部,系作案工具,应依法予以没收;黄玉锒贩卖毒品所获得的毒资680元(其中扣押在案的80元),应依法予以追缴。据此,综合本案的犯罪性质、社会危害性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玉锒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3月3日起至2023年9月2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对扣押在案的共计净重9.6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予以没收。三、对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白色苹果5S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四、对被告人黄玉锒贩卖毒品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80元(其中扣押在案的人民币80元),予以收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文杰人民陪审员 马玉珍人民陪审员 陶守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付锦添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