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03民初4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马伟与青岛倬悦轩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伟,青岛倬悦轩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初4757号原告:马伟,男,197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青岛市市北区。被告:青岛倬悦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人民路27号六层602、603、604。法定代表人:沈建君,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男,1979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荣凯,男,198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原告马伟与被告青岛倬悦轩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邹 岩人民陪审员  孙士文人民陪审员  吴遵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玉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