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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81民初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杨法杰、王福安等与山西凯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侯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侯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法杰,王福安,山西凯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汾市海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81民初106号原告:杨法杰,男,1953年3月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沈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亮,男,196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沈丘县。原告:王福安,男,汉族,1949年5月17日出生,住临汾市。委托代理人:王会斌,男,汉族,1975年4月1日出生,住太原市。被告:山西凯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侯马市建工路中段北。法定代表人:马建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贵元,山西天元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山西天元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汾市海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曲沃县中心广场南。法定代表人:买海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春学,山西天元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伟,山西天元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法杰与被告王福安、山西凯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汾市海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法杰申请对被告王福安、山西凯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汾市海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法杰撤诉。案件受理费2530元,由原告杨法杰负担。审 判 长  成晓军人民陪审员  苏 婷人民陪审员  郝红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崔亚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