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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21民初1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原告蒋卓与被告李杰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卓,李杰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921民初1651号原告:蒋卓,女,199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凌俐,通江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娅,通江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李杰芃,男,199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原告蒋卓与被告李杰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卓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凌俐、李娅和被告李杰芃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的具体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33600元并按月息2%给付资金利息。被告的具体抗辩理由为:我与原告曾经是男女朋友关系,且在同居期间,生育一女孩,同居中及分开后互有经济往来属实,但我不欠原告任何款项,请求驳回原告诉请。双方对下列要素事实没有争议,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曾经系男女朋友关系,且在同居期间,生育一女孩。双方于2016年4月左右分开,分开前后互有经济往来。双方争议的要素:被告是否欠原告借款33600元。根据当事人陈述,结合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为:原告围绕其诉称主张提供了与被告的聊天记录、转款凭证、微信红包等证据,证明自2016年5月至2017年5月向被告转款66607.68元;被告针对其辩解主张提供了转款凭证、微信红包等证据,证明自2016年5月至2017年5月向原告转款(不含子女抚育费2700元)68891元。原告认为被告所还款项属之前借款,但无证据佐证,且被告否认。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33600元借款证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蒋卓对被告李杰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20元,由原告蒋卓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XX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