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13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闫友亮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友亮,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1305号之一原告:闫友亮,男,汉族,1988年10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伟,河南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住所地:商丘市文化路。负责人:闫伟,系该银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慧敏,河南梁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闫友亮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暂因证据不足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友亮撤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92元,减半收取546元,由原告闫友亮承担。审 判 长 张 敏审 判 员 陈宗华代理审判员 李华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淑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