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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执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尚培强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培强,吴芮,李丹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4执86号申请执行人:尚培强,男,汉族,1978年1月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被执行人:吴芮,男,汉族,1979年4月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执行人:李丹丹,女,汉族,1976年4月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尚培强与吴芮、李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商民一初字第1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吴芮、李丹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尚培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执行。因案件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商民一初字第141号民事调解书由梁园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孟 丽审判员 马 昊审判员 吕峻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姚丽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