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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1执1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陆国权、曹文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国权,曹文科,俞英英,蒋琦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1执1135号申请执行人:陆国权,男,196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余姚市。被执行人:曹文科,女,197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明,住慈溪市。被执行人:俞英英,女,1977年7月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明,住余姚市。被执行人:蒋琦红,女,197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明,住余姚市阳明街道新城市。本院在执行陆国权与曹文科、俞英英、蒋琦红(2017)浙0281执113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蒋琦红已归还借款30000元,申请执行人陆国权申请放弃对其的强制执行;另因被执行人曹文科、俞英英去向不明,申请执行人陆国权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陆国权自愿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281执11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申训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