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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3民初1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原告苗国亮与被告鲁山县移民安置局、陈自国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3民初1913号原告苗国亮与被告鲁山县移民安置局、陈自国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苗国亮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崔玉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钮梓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