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3民初1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原告苗国亮与被告鲁山县移民安置局、陈自国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3民初1913号原告苗国亮与被告鲁山县移民安置局、陈自国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苗国亮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崔玉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钮梓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