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203执4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周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203执4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户籍地乌兰察布市商都县。法定代理人张某,男,汉族,无职业,住乌兰察布市商都县。被执行人周某,女,汉族,无职业,住乌兰察布市商都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制作的(2015)昆民初字第287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周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张某自愿撤回全部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制作的(2015)昆民初字第287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世亮审判员 王 伟审判员 裴向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 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