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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203执4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周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203执4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户籍地乌兰察布市商都县。法定代理人张某,男,汉族,无职业,住乌兰察布市商都县。被执行人周某,女,汉族,无职业,住乌兰察布市商都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制作的(2015)昆民初字第287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周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张某自愿撤回全部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制作的(2015)昆民初字第287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世亮审判员  王 伟审判员  裴向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 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