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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3刑初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丁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403刑初447号公诉机关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某,男,1988年2月出生,汉族,住本区。被告人丁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3月24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25日经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于同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以田检刑诉[2017]3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武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7年2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丁某携带撬别工具来到本区云景豪庭小区地下停车场,将被害人黄某停放的一辆灰色新日牌型电瓶车(经鉴定,价值3234元)的思维线剪断后盗走;2、2017年3月7日凌晨,被告人丁某携带撬别工具来到本区正法小区,将被害人尹某停放在该小区7号楼1单元门口的大阳牌电瓶三轮车(经鉴定,价值3536元)的思维锁撬坏后盗走;3、2017年3月9日夜间,被告人丁某携带撬别工具来到本市大通区斯瑞明珠城小区地下停车场,将被害人陈某停放的雅迪牌电瓶车(经鉴定,价值2829元)的思维锁撬坏后盗走。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丁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7年2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丁某携带撬别工具来到本区云景豪庭小区地下停车场,将被害人黄某停放的一辆灰色新日牌型电瓶车(经鉴定,价值3234元)的思维线剪断后盗走;2、2017年3月7日凌晨,被告人丁某携带撬别工具来到本区正法小区,将被害人尹某停放在该小区7号楼1单元门口的大阳牌电瓶三轮车(经鉴定,价值3536元)的思维锁撬坏后盗走;3、2017年3月9日夜间,被告人丁某携带撬别工具来到本市大通区斯瑞明珠城小区地下停车场,将被害人陈某停放的雅迪牌电瓶车(经鉴定,价值2829元)的思维锁撬坏后盗走。另查明,公安机关查获的被盗雅迪牌红黑色相间的电瓶车已于2017年4月19日发还给被害人陈某。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丁某亲属退赔了677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黄某等人的陈述,鉴定意见,报案材料,抓获经过,照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丁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赃物均已退缴、退赔,对被告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危害后果以及悔罪表现,综合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丁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丁某的刑期自2017年3月24日起至2017年10月23日止)。二、所盗赃物灰色新日牌型电瓶车一辆、大阳牌电瓶三轮车一辆依法予以追缴或退赔后发还受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虹附:相关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正案八)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修正案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