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20执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谭万碧与甘炳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万碧,甘炳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20执923号申请执行人谭万碧,女,生于1953年11月21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执行人甘炳富,男,生于1955年1月16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应给付案款65800元及利息,执行费887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0元。执行中通过“总对总”系统法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账户(余额14.99元)。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没有房地产登记信息及车辆登记信息。由于暂无执行条件,故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渝0120执92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 克 中执行员 李 沅 林执行员 陆 世 雄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陈铱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