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1执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丁桂祥与王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桂祥,王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80号申请执行人丁桂祥,男,1982年7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浩,男,198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丁桂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陕0111民初641号民事调解书,丁桂祥与王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浩给付房租费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未查到被执行人王浩名下财产,申请执行人丁桂祥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王浩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故本案应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5000元均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党鹏刚代理审判员 王 程代理审判员 李 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