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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5执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海虹与被执行人国朋、刘伟宁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海虹,国朋,刘伟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5执136号申请执行人:徐海虹,女,1975年1月9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泉山路。被执行人:国朋,男,1990年10月16日生,汉族,山东省沂南县人,居民,住招远市锦绣江南。被执行人:刘伟宁(系被告国朋之妻),女,1990年5月4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海虹与被执行人国朋、刘伟宁借款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绍良审判员  李梅生审判员  路尚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玉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