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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5民初3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李更与登封市唐庄乡王河村村民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更,登封市唐庄乡王河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5民初3260号原告:李更,男1953年1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委托代理人:XX,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登封市唐庄乡王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登封市唐庄乡王河村。法定代表人:冯木生,系该村委会主任。原告李更与被告登封市唐庄乡王河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王河村委)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更的委托代理人XX,被告王河村委的法定代表人冯木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更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16年4月18日起至2021年4月17日之间的护理费50786.1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3月11日,原告在拆除建筑物上的架木时摔伤,经过鉴定,属于六级伤残。原告受伤,经登封市人民法院和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两级认定,任永弘承担25%的责任,王河村委承担25%的责任,被告范洪亮承担30%的责任。在审理原告案件时,涉及到原告的后续护理费,当时法院结合原告的年龄,健康状况××,认为每五年主张一次妥当,遂判决被告承担了住院期间37天后续五年的费用,时间节点为2016年4月17日截止。现原告身体因该次受伤状况明显恶化,比之前更需要护理,遂诉至法院。被告王河村委辩称:原告是因建变压器房摔伤的,变压器房不是村委让建的,具体什么时间建,谁雇的原告,村委一概不知,变压器是当时村委申请的抗旱变压器,因当时建变压器房村委没有这笔资金,所以将变压器退回,至于以后变压器归属,村委一概不知,所以此案与村委无关,不应承担责任。经审理查明,本院(2013)登民一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及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郑民二终字第1630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王河村委作为涉案变压器及房屋的产权的所有人,其对修建变压器房应具有监督管理职责,但其没有履行相应的义务,对事故损失应承担承担25%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李更的伤残等级为六级,护理依赖为部分护理依赖,后续护理费支持五年(2011年4月17日至2016年4月17日)。现原告仍需要继续护理。2016年度河南省居民服务业和其他行业平均工资为33857元年。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的身体需继续护理,被告应按过错比例承担后续五年的护理费用。原告诉请依法应予支持。原告后续五年的护理费应为84642.5元(33857元×5×50%),王河村委应承担25%的责任即21160.63元(84642.5×25%))。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登封市唐庄乡王河村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护理费21160.63元(从2016年4月18日至2021年4月17日);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12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二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判员  刘舒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萌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