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执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张正荣与重庆娉婷保洁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正荣,重庆娉婷保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6执434号申请执行人:张正荣,女,197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执行人:重庆娉婷保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法定代表人:段廷荣,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张正荣与被执行人重庆娉婷保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重庆市江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8月30日做出的渝津劳人仲案字[2016]第774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娉婷保洁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正荣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74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重庆娉婷保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屋等财产信息。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反映被执行人已停业,具体地址不明。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重庆娉婷保洁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2017年6月28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截至2017年6月28日,被执行人重庆娉婷保洁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张正荣74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无继续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6执43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仲裁裁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李 伟执行员 何 翔执行员 胡江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崔思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