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02民初1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彭岗岗与李永才、天水华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岗岗,李永才,天水华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水泰丰果汁饮料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02民初1475号原告:彭岗岗,住天水市。被告:李永才,住天水市。被告:天水华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天水泰丰果汁饮料有限公司。原告彭岗岗与被告李永才、天水华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水泰丰果汁饮料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彭岗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彭岗岗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存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桑 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