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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8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梁碧云与曾浩显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碧云,曾浩显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8039号原告:梁碧云,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敬平,广东泽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美妍,广东泽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曾浩显,男。原告梁碧云诉被告曾浩显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梁碧云以与被告曾浩显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梁碧云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碧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76.35元(原告梁碧云已预交),由原告梁碧云负担。审判员  何斯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秋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