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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927民初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李红诉徐德银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源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徐德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927民初298号原告:李红,女,佤族,1973年5月23日出生。被告:徐德银,女,汉族,1992年3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红与被告徐德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红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红以被告徐德银已经支付其欠款为由而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275.00元,由原告李红负担。审判员  殷定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