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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71执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李东华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四川邦办实业有限公司,何全勇,李东华,四川沛丰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李琼英,郑宏伟,吴莸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71执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下东大街216号喜年广场,组织机构代码56718664-3。负责人:郑海。被执行人:四川邦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领事馆1号,组织机构代码79217758-3。法定代表人:何全勇。被执行人:何全勇,男,汉族,1975年5月7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被执行人:李东华,女,汉族,1972年11月5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被执行人:四川沛丰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府青路三段7号1楼,组织机构代码07889826-0。法定代表人:何全勇。被执行人:李琼英,女,汉族,1973年9月3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被执行人:郑宏伟,男,汉族,1966年10月1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被执行人:吴莸攸,女,汉族,1988年1月6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执行人四川邦办实业有限公司、何全勇、李东华、四川沛丰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李琼英、郑宏伟、吴莸攸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一案中,因客观原因对被执行人的资产无法进行处置,申请执行人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红宇审判员  李文轩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苗发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