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民终1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绵阳市九川光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绵阳市九川光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民终11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绵阳市九川光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跃进路**号。法定代表人:徐冲,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威,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东段时代大厦*楼。法定代表人:周雪峰,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春燕,四川道融民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杰,四川道融民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绵阳市九川光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17)川0703民初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17)川0703民初6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绵阳市九川光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172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傅文忠审 判 员 石 军审 判 员 代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罗 婷书 记 员 薛亚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