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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刑更1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张勇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刑更1313号罪犯张勇,男,1979年2月9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原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现服刑于江苏省无锡监狱。沭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日作出(2011)沭刑初字第091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自2011年6月8日起至2021年12月7日止。该犯上诉,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3日作出(2012)宿某刑二终字第00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2月14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4年6月26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5年9月2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3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于2017年6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7年6月5日至2017年6月9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张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刑罚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张勇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张勇确有悔改表现,2017年4月、2017年1月获监狱表扬三次;判处罚金未履行,但提供了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及低保证复印件。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家庭经济困难证明、低保证复印件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张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勇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6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 毅审判员 朱 健审判员 过坚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