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民初3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郭皖与双流圣辉超市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皖,双流圣辉超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3498号原告:郭皖,男,198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1。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毅,男,198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被告:双流圣辉超市,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星空路999号万达广场2F。经营者:吴保平。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明亮,男,198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系超市员工。原告郭皖与被告双流圣辉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郭皖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郭皖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方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段蕴娟书记员周欢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