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104执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西宁城北远征蔬菜经营部与王晓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宁城北远征蔬菜经营部,王晓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0104执309号申请执行人西宁城北远征蔬菜经营部,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青藏高原集散中心交易区13棚A59号。经营者刘远征,男,汉族,1984年2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石槽赵西街13号。被执行人王晓春,女,汉族,1982年1月16日出生(公),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杨和镇团结路富强巷302号,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西宁城北远征蔬菜经营部与王晓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申请执行的货款98993元,诉讼费2338元,执行费1420元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青0104民初8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 锋审判员 周 瑶审判员 刘永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