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5民初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柴亚丽、邵坤与董相勋、董熙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亚丽,邵坤,董相勋,董熙哲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5民初396号原告:柴亚丽,女,1963年7月4日出生,住龙井市。原告:邵坤,男,1991年10月25日出生,住龙井市。被告:董相勋,男,1989年4月14日出生,住龙井市。被告:董熙哲,男,1967年11月2日出生,住延吉市。原告柴亚丽、邵坤与被告董相勋、董熙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柴亚丽、邵坤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柴亚丽、邵坤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亚丽、邵坤撤诉。案件受理费8425元,免于收取。审判员 王家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