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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5民初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柴亚丽、邵坤与董相勋、董熙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亚丽,邵坤,董相勋,董熙哲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5民初396号原告:柴亚丽,女,1963年7月4日出生,住龙井市。原告:邵坤,男,1991年10月25日出生,住龙井市。被告:董相勋,男,1989年4月14日出生,住龙井市。被告:董熙哲,男,1967年11月2日出生,住延吉市。原告柴亚丽、邵坤与被告董相勋、董熙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柴亚丽、邵坤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柴亚丽、邵坤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亚丽、邵坤撤诉。案件受理费8425元,免于收取。审判员  王家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