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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执恢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莱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院上信用社、姜义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院上信用社,姜义新,姜德寿,于进,姜明君,周淑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5执恢368号申请执行人莱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院上信用社,住所地本市院上镇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孙平,系该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姜义新,男,195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现住本市。被执行人姜德寿,男,197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于进,男,196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姜明君,男,197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原住本市,现具体住址不详。被执行人周淑珍,女,196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现住本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莱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院上信用社与被告姜义新、姜德寿、于进、姜明君、周淑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莱西市人民法院,案号(2014)西执字第1731号执行裁定书,该案立案执行后,执行人员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立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于2017年6月20日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交证明,证明被执行人已将案款还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14)西执字第1731号执行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巍审判员 郝玉军审判员 赵向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盖宏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