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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02执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沙兴荣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沙兴荣,高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198号申请执行人沙兴荣,男,196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延安市宝塔区隆昌园*号楼*单元****室。公民身份号码6106221967********。被执行人高海涛,男,198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华苑地产小区。公民身份号码6106221985********。沙兴荣申请执行高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36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沙兴荣以与被执行人高海涛的亲属协商解决为由,2017年6月28日申请执行人沙兴荣向本院申请撤回该案的本次执行申请,经审查,沙兴荣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执198号案件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本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春杰审判员  汪成龙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任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