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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执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宋玉洁、崔自力抵押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玉洁,崔自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执112号申请执行人:宋玉洁,男,汉族,1989年12月10日出生,住邯郸市丛台区。被执行人:崔自力,男,1961年6月1日出生,住邯郸市丛台区。申请执行人宋玉洁与被执行人崔自力抵押借款纠纷一案,邯郸市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6)邯仲裁字第30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崔自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宋玉洁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敏清审判员  裴镇洪审判员  李国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华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