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821刑初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肖某非法持有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821刑初120号公诉机关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某,务农。因本案于2016年12月15日被吉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取保候审。现居住家中。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检察院以吉检公诉刑诉(2017)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犯非法持有弹药罪,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张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15日11时许,被告人肖某在帮朋友何某1拆卸吉安县横江镇西车村村民周某1的老房子木地板时,发现老房子后厅房地板下埋有子弹,便用报纸和塑料袋将子弹包好藏在自己的双肩包内。后西车村村民举报有人在偷花板,横江派出所民警到场后将肖某、何某1带到派出所问话,在派出所内搜查时发现肖某藏在黑色双肩包内的102颗子弹和一颗子弹头。经江西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肖某持有的102颗子弹和一颗子弹头均检出硝化甘油成分。经吉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肖某持有的102颗子弹和一颗子弹头均系步枪弹系制式“56式”7.62毫米步枪弹。上述事实,被告人肖某在庭审中不持异议,并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被告人肖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何某1、周某1、周某2的证言,江西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理化检验鉴定报告和吉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痕迹检验鉴定书,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移交清单、收条、常住人口信息、归案说明、永阳派出所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军用子弹,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弹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肖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肖某犯非法持有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罗丽群人民陪审员  赖高峰人民陪审员  王 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八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五支以上的;(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气枪铅弹五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千发以上的;(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三枚以上的;(五)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