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3民初47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程春燕与吴建君、胡丹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春燕,吴建君,胡丹宏,陈建宏,胡美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3民初4712号之一原告:程春燕,女,1969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被告:吴建君,男,197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胡丹宏,女,197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陈建宏,男,196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胡美娟,女,197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春燕与被告吴建君、胡丹宏、陈建宏、胡美娟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春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400元,依法减半收取16200元,由原告程春燕负担。审 判 长 林鑫鹏人民陪审员 解利华人民陪审员 郑庆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肖 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