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21民初3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2-01
案件名称
南旭飞、夏利平与江苏派诺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旭飞,夏利平,江苏派诺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1民初3442号原告:南旭飞,男,1972年3月31日生,户籍地浙江省乐清市,住所地江苏。原告:夏利平,女,1976年12月10日生,户籍地浙江省乐清市,住所地江苏。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广来,海安县城东立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派诺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经济开发区开发大道与和顺路交界处东侧。法定代表人:颜志金,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燕霞,公司办公室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忠泉,江苏海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旭飞、夏利平与被告江苏派诺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南旭飞、夏利平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南旭飞、夏利平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旭飞、夏利平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南旭飞、夏利平负担。审判员 狄 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亚男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