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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3民初4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顾惠定与杨国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惠定,杨国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3民初4292号原告:顾惠定,男,196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被告:杨国万,男,1961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原告顾惠定与被告杨国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的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顾惠定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柯织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章益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