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85执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城子信用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庆军、马玉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穆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城子信用社,孙庆军,马玉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85执53号申请执行人: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城子信用社,住址穆棱市,组织机构代码83060165-7负责人:李玉宝,该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孙庆军,男,197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穆棱市。被执行人:马玉彬,男,196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穆棱市。申请执行人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城子信用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庆军、马玉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孙庆军、马玉彬全已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穆棱市人民法院(2016)黑1085民初12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高雪松审 判 员 许宗磊代理审判员 苏正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曹栋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