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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民初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何俊萍与北京华奥健体体育管理有限公司、北京英柏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方庄第一健身俱乐部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俊萍,北京英柏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方庄第一健身俱乐部,北京华奥健体体育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6民初59号原告:何俊萍,男,1982年5月13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被告:北京英柏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方庄第一健身俱乐部,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城园一区1号楼。被告:北京华奥健体体育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东街中里9-17号3284室。原告何俊萍与被告北京英柏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方庄第一健身俱乐部、北京华奥健体体育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俊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一、二偿还原告服务费75元;2.要求被告一、二赔偿原告5100元;3.诉讼费由被告一、二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一签署了《北京市休闲健身行业预付费服务交易合同》,并支付了服务费��在支付款项后,被告一给原告办理了会员健身卡,原告开始在被告处健身。2016年12月15日,被告健身房突然停业,负责人失联,众多消费者受骗。原告认为,被告一、二在明知无法为原告提供健身服务的情况下,仍然诱导原告签署服务合同,并收取费用,已构成欺诈,被告一、二的行为对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致使服务合同目的落空,故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第一健身俱乐部”系由北京英柏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开办的非法人健身服务机构。位于丰台区方庄芳城园一区1号楼的“第一健身俱乐部”实际经营人为北京华奥健体体育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12月15日,在未预先告知所有客户的情况下,“第一健身俱乐部”突然停业,负责人失联,亦未对健身卡、服务费仍有余额的顾客办理清理、结算手续。随后,在“第一健身俱乐部”办理了��身卡的顾客陆续向公安机关报警。现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已正式立为合同诈骗案件进行侦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因此,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若合同诈骗案件经侦查、审理最终确认不构成诈骗,不属刑事案件受案范围,原告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何俊萍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院。审判长 张 宁审判员 冯 媛审判员 卢晓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 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