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082行审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荣成市国土资源局、姜力强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荣成市国土资源局,姜力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082行审222号申请执行人荣成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荣成市伟德东路13号。法定代表人周英俊,局长。被申请执行人姜力强,男,汉族,1978年2月10日生,住荣成市。申请执行人荣成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5月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国土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荣成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9月3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被申请执行人姜力强作出荣国土资罚字[2016]第4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申请执行人姜力强于2016年9月起,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滕家镇马草夼村集体土地12201平方米(旱地6508平方米,坑塘水面5693平方米)建设冷链加工车间,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于违法占地建设,且违法情节严重,所占土地12201平方米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限其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220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所占用的12201平方米土地:其中:旱地6508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30元罚款,计195240元,坑塘水面5693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25元罚款,计142325元,罚款共计337565元。被申请执行人姜力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荣成市国土资源局催告后仍未履行,故申请执行人荣成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申请执行人姜力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经审查,申请执行人荣成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荣国土资罚字[2016]第4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申请执行人荣成市国土资源局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执行人荣成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荣国土资罚字[2016]第4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姜力强应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自动履行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二、被申请执行人姜力强在本裁定确定的期限内未自动履行义务的,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220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处罚决定由荣成市滕家镇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实施,罚款337565元的处罚决定由本院依法强制执行。申请执行费5463元,由被申请执行人姜力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常 佳人民陪审员  刘英乾人民陪审员  许圣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曲 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