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行终1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董学诚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学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行终1517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董学诚,男,193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上诉人董学诚因起诉郑州市人民政府、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河南省中小企业服务局、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商务厅、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以下简称郑州市政府等13个行政机关)及第三人河南鑫银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不履行监管职责及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7行初5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董学诚上��称,自2009年以来,董学诚看到国家和各部委、省政府不断出台发布支持企业融资、发展企业信用担保的规章、办法,出于对省政府和各组成部门对第三人发布营业许可证、经营执照公信力的信任,于2011年将其61万元投入河南鑫银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由于上列被告完全丧失监管的责任,使河南鑫银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违规经营,滥用资金给不良企业担保,给董学诚合法的出借资金造成了无法挽回的巨大经济损失。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中要求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本案董学诚以郑州市政府等13个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诉讼,认为系因该13个行政机关未履行监管职责,存在失职、渎职等违法行为,导致其合法权益受损,并要求赔偿。对此本院认为董学诚所起诉诸多行政机关,其��定职责各不相同,存在较大差异,董学诚一并对13个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诉讼属于诉讼请求不明确、不具体,且缺乏相应的事实根据。一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曹松志审判员 路 平审判员 魏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金雪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