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081执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郑爽与李春伟、辽阳金仓水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灯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灯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爽,李春伟,辽阳金仓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081执35号申请执行人:郑爽。被执行人:李春伟。被执行人:辽阳金仓水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春伟。本院在执行郑爽与李春伟、辽阳金仓水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能力履行,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丽斌审判员 :刘永强审判员 :田绍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毕海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