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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刑更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乐传烜聚众斗殴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乐传烜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更628号罪犯乐传烜,男,1991年11月3日出生于福建省永泰县,汉族,初中一年级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四监区十一分监区服刑(刑期自2012年12月10日起至2017年12月9日止)。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0日作出(2013)融刑初字第7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乐传烜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31日作出(2014)榕刑终字第368号刑事裁定,一、撤销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3)融刑初字第725号刑事判决;二、发回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4日作出(2014)融刑初字第9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乐传烜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9日作出(2015)榕刑终字第411号刑事判决,维持对原审被告人乐传烜的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6月10日交付武夷山监狱执行。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6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乐传烜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获4次表扬。上述事实,有减刑案件研究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汇总表,罪犯月考核表,罪犯“三课”学习成绩单,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乐传烜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7年12月9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秀钦审 判 员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源: